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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县市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wenjin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22 16:20:32

  潭办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考核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分县市区绩效、领导班子成员绩效两个层次进行。


  第二章  县市区绩效的考核


  第四条  县市区绩效按100分总分计,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度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80%,社会公认度占20%。


  第五条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100分计,主要包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占60%,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占20%,重点工作目标占20%。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所占比例可根据当年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县市区绩效工作目标的确定一般依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目标草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别提出意见,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出目标草案;


  2.审核组评估。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目标草案进行评审;


  3.征求意见。将目标草案分别征求各县市区和市领导的意见,对目标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审议决定。目标草案经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以统计数据的形式考核各县市区主要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总分为100分。分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种类型进行考核。


  (一)数量指标的考核:


  数量指标的考核采用先定档,再根据增速排名加减分的方法进行计分。


  1.按以下标准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15%以上(含15%);


  合格:完成考核目标值100%以上(含100%);


  不合格:没有完成考核目标值。


  优秀对应计110分,合格100分,不合格90分。


  2.去年有基数的,根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速度的排名情况进行加分;去年无基数的,根据超目标增减幅度的排名情况进行加分。即,以该档次所对应分值为基数,按1至5名从高到低依次分别加4、3、2、1、0分,取得对应分数值,再乘以该目标分值权重,即为该项目标的最后得分。


  (二)质量指标的考核


  质量指标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合格"和 "不合格"二个档次进行定档。完成工作目标的定为合格档次,对应计分为100分;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定为不合格档次,对应计分为80分。


  取得定档对应分后,去年有基数的,根据与去年同比增减幅度进行加分;去年无基数的,根据超目标幅度的排名情况进行加分。即,以该档次所对应分值为基数,按1至5名从高到低依次分别加4、3、2、1、0分,取得对应分数值,再乘以该目标分值权重,即为该项目标的最后得分。


  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目标得分=(定档对应分+排名加分)*目标分值权重


  第八条  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考核。县市区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以100分计,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思想文化与统战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个方面内容。五个方面内容各占20%。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思想文化与统战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四项目标的考核,根据《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按定性目标的考核计分方法定档计分,再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目标得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倒扣分法计分,再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目标得分。具体见附件:《湘潭市县市区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重点工作目标的考核。重点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县市区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是重点工程建设、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目标按照重点工程项目考核办法由市重点工程办进行考核。其他工作目标的考核原则上参照《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十条  社会公认度考核。社会公认度以100分计,主要包括市领导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人民群众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两部分内容,其中,市领导满意度占30%,人民群众满意度占70%。人民群众满意度以100分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群众满意度、人居环境群众满意度、经济发展环境满意度和干部作风群众满意度四部分内容,其中社会治安群众满意度占20%,人居环境群众满意度占30%,经济发展环境群众满意度占30%,干部作风群众满意度占20%。考核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组织。考核的组织原则上按照《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与市直单位的考核同步进行。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或市直相关部分提供数据,市统计局认定;


  (二)重点工程建设目标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中心工作有专门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的,由该专门机构负责考核;


  (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考核由考核组为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评估考核,目标中加分和减分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依据。


  (四)社会公认度的考核委托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五)其他工作目标由考核组负责考核认定。


  第三章 县市区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十二条 县市区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包括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市区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职、挂职的领导干部和军队干部不纳入考核)。分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班子正职和县市区班子其他成员二个层次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区正职绩效的考核。


  (一)县市区正职绩效的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构成。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50%,民主测评情况占50%。


  (二)县市区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县市区绩效得分折算,占30%,另一部分由市领导测评结果折算,占20%。


  (三)县市区正职民主测评由县市区班子成员相互测评、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和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测评三部分组成,以100分计。其中,县市区班子成员相互测评占30%,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占60%,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占10%。参加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对象的范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县市区正职测评分的计算公式:


  县市区正职民主测评分= 县市区班子成员相互测评分*30%+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分*60%+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分*10%。


  第十四条  县市区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


  (一)县市区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构成。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50分,民主测评情况占50分。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35分按县市区绩效得分折算。另15分由其所在班子正职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三)民主测评由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测评、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和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三部分组成,以100分计。其中,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测评占30%,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占60%,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占10%。参加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对象的范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县市区班子其他成员测评分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班子其他成员民主测评分=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测评分*30%+县市区干部群众测评分*60%+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分*10%。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县市区根据其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分二等,其中一等二个,二等三个。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县市区计分排队,根据得分情况分一、二、三、四等。根据县市区绩效等次,县市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列一等的依次分别占18%、15%,二等分别占77%、80%,其他5%为组织考察对象,根据考察结果,分别确定为三等、四等。


  第十七条  根据县市区绩效考核排名情况,给予班子成员适当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绩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对县市区班子成员可适当予以奖励,奖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对绩效考核中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按照《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湘潭市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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