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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地(户口所在地)患了肺结核病。
1、在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治疗,尽量完成全部疗程(一般是6个月),经医生判断治愈后再出去务工;
2、治疗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前往的地方,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告诉患者前往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携带“肺结核患者转出单”、“病案资料复印件”、“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1个月内的抗结核药物到前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治疗,并与原治疗管理医生保持联系。
(二)在外出务工所在地患了肺结核病。
1、应在务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全程治疗管理。
2、患者愿意回原地(户口所在地)进行治疗,应告知务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患者携带“肺结核患者转出单”,“病案资料复印件”,“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1个月内的抗结核药物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治疗,并与务工地的治疗管理医生保持联系。
(三)患了肺结核病一定要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不能治治停停,否则很容易产生耐药性,结核病就很难治好,还可能对家人和周围人群造成传染。
(四)服药后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如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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